自2023年3月1日起,住建部实施了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管理和检测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并特别强调了见证取样的新规定。以下是新旧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关于见证取样规定的对比:
旧版规定(第十三条):
新版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
见证人员负责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需保证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
试样必须具有清晰、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和封志。
施工人员应在见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
委托单应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在接收试样时,需检查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通过具体化见证取样的要求,提高了工程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包括对见证人员的具体职责、试样的唯一性标识、以及检测机构接收试样前的检查等方面的明确规定。这些变化旨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提升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