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0592-8558586

检测服务|产品认证|仪器校准

培训服务|仪器维保|体系认证

企业质量一站式服务专家

18692004990
全国见证取样实施新规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3-04 | 54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2023年3月1日起,住建部实施了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管理和检测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并特别强调了见证取样的新规定。以下是新旧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关于见证取样规定的对比:

旧版规定(第十三条)

  •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取样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

  • 提供试样的单位和个人需保证试样的真实性。

新版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

  • 见证人员负责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需保证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

  • 试样必须具有清晰、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和封志。

  • 施工人员应在见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

  • 委托单应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 检测机构在接收试样时,需检查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通过具体化见证取样的要求,提高了工程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包括对见证人员的具体职责、试样的唯一性标识、以及检测机构接收试样前的检查等方面的明确规定。这些变化旨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提升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


新闻资讯
服务范围
最新测试
热点测试